全美中国学生学者自治联合会注册章程 (全美学自联第八次代表大会通过) Washington, DC 1997年7月12日 一。本组织全称为中国学生学者自治联合会(简称全美学自联)。 二。全美学自联根据马里兰州公司注册法在该州注册成立。 三。全美学自联为永久性组织。 四。全美学自联是留美学生学者团体的协调性组织。 五。全美学自联仅将在联邦税务法 50l(C)(4)条或可能出现相应的法律的前提下, 倡导社会福利。在不抵触上述法规的前提下,全美学自联旨在: 1。教育公众及向其传播有关中国民主运动的信息; 2。代表留美学生学者的意愿,维护留美学生学者的利益,旨在推动中国自由、 民主、人权和法制的进步及科学文化经济的发展; 3。参与并支持维护在美中国学生学者的利益及推动中国民主运动。 六。全美学自联不准发行股票。全美学自联有权接受捐款、礼物、各种设备及基金 (学自联仅能根据本章程第五款规定的目的管理、转换或使用所有资源)。全美 学自联的任何资产极其利润不能受益于或分配发给其理事、工作人员或其他个 人。全美学自联有权对其所受的服务支付适当补偿。并有权为达到本章程第五 款既定目的支付款项进行分配。 七。全美学自联拥有本组织细则所规定的成员。 八。一旦全美学自联以任何形式或各种原因中止工作并解体。在偿清了所有债务后 理事会将根据联邦税法 50l(C)(4)或其它有关联邦及州法处理全美学自联的剩 余财产,或自动交与马里兰州用于公共事务。 九。理事会是全美学自联的法人代表。理事会成员及其人数根据细则的规定选出。 本届理事为:(Please add new countil member names here) 十。全美学自联在马里兰州的主要办公通讯地址为: (Please make proper change to the address of Arent Fox) Arent Fox, Kinntner, Poltkin & Kahn 7475 Wisconsin Avenue 9th Floor Bethesda, MA 20814 全美学自联在马里兰州的代理律师及通讯地址为1 Alan S. Dubin, Esq. 7475 Wisconsin Avenue 9th Floor Bethesda, MA 20814 十一。本章程通过及修正由满足正式代表法定人数要求时三分之二代表表决通过。 本章程的修正案必领在大会前发于代表。本章程及其修正案经代表大会接纳后, 即行生效,或按指定日期生效。 全美中国学生学者自治联合会组织细则 (全美学自联第八次代表大会通过) Washington, DC 1997年7月12日 第一章 会员 第一条。A。全美学自联仅接纳团体会员;B。在美国各大学、学院、科学文化研究 机构或其他专业机构中正式注册的中国学生学者的组织,承认学自联注册宪章 和本细则,向本会申请并按时缴纳会费,即正式成为会员; C。凡已毕业之中 国留学生承认学自联注册宪章和本细则,每年缴纳一定数额会费,并组成至少 十人的团体,向本会注册即正式成为会员。 第二条。全美学自联的会员以上述机构为单位,在学自联中享有平等的(一票)选 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条。全美学自联成员具有自主权。 第二章 组织及权力结构通则 第四条:全美学自联及权力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全美学自联理事会及其所领导的 总部,工作委员会和监查委员会组成。 第五条:全美学自联理事和监委不得兼任。 第三章代表大会 第六条:代表大会由会员单位派一或两名代表参加。 第七条:全美学自联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或经二分之一 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特别代表大会。代表大会及特别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 方式、地点须在召开前三十天通知。 第八条:代表大会的职能是选举产生全美学自联理事会和监察委员会。审理和表决 各项决议和决定会员年度会费。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九条。理事会是全美学自联的常设立法与执行机构。其职责包括: 1。执行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提案。 2。负责全美学自联的日常工作,批准全美学自联的各项文件与合同以使之生 效。 3。任命司库, 秘书及工作委员会主席,领导及协调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4。负责全美学自联代表大会的筹备与组织工作并向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条。理事会由十一名理事组成。 第十二条。选区的划分以七大为准。 (七大选区划分为: 东部区:Connecticut, Delawere, Maine, Massachusetts, New Hampshire, New Jersey, New York, Pennsylvania, Rhode Island, Vermont; 南部区:Alabama, District of Columbia, Florida, Georgia, Maryland, Mississippi, North Carolina, Puerto Rico, South Carolina, Tennessee, Virginia, West Virginia; 中西区:Illinois, Indiana, Iowa, Kansas, Kentucky, Michigan, Minnesota, Missouri, Ohio, Wisousin; 西部区:Alaska, Arkansas, Colorado, Idaho, Louisiana, Montana, Nebraska, New Mexico, North Dakota, Oklahoma, Oregon, South Dakota, Texas, Utah, Washington, Wyoming; 太平洋区:Arizona, California, Hawaii, Nevada.) 第十三条。各选区选出一名理事,一名候补理事。另由大会直接选举六名理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举行一次会议,讨论全美学自联的工作。半年会在每 半年的第二个月举行。经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可召开特别理事会议。 第十五条。理事会议或理事会表决需有三分之二理事参加才有效。理事会以不少于 全体理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赞成票通过决议。 第十六条。理事会应在会议召开一周之前将议程及议案,及会后一周内将会议报告 公布至学自联全体会员。理事会付诸表决的所有议案均应公布投票结果。 第十七条。全美学自联设理事会主席和副主席各一人。由学自联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理事会主席的职责包括: 1。是学自联的对外发言人; 2。主持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3。签署全美学自联的各种正式文件与合同并提请理事会批准。 第十九条。理事会设两个常设委员会:财务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条。财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为管理、监督学自联的财务。 第二十一条。执行委员会执行学自联的例行事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副主席协助理事会主席工作,在主席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代行理 事会主席职务。代行期超过六个月时理事会应重新选举主席与副主席。 第二十三条。理事无故缺席会议一次者,经理事会通过,取消理事资格并自动由候补 理事按得票多少递补。 第五章 总部和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总部和工作委员会是学自联的办事机构。由理事会决定工作委员会的设 立和解散。 第二十五条。总部和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向学自联理事会负责,并有权以全美学自联的 名义从事其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总部和工作委员会需制定章程由学自联理事会批准并交监委会备案。 第六章 监察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监察委员会为全美学自联的常设监察机构。 第二十八条。监委会由五名委员及三名候补委员组成。委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 委会推选召集人一名以召集监委会议。在监委委员因故不能行驶职权时,候补 监委以得选票次序递补。 第二十九条。监委会的职责为,解释学自联宪章和细则,裁决本会内部与宪章有关 的纠纷,对理事会及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依据本宪章和细则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监委会成员不得为学自联任何其他机构的成员。 第三十一条。监委会以三名或三名以上监委赞成通过决议。 第七章 非常决议 第三十二条。全美学自联可在四分之一以上会员单位同意时进行全体会议表决。直接 表决以邮寄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直接表决的动议案由提案人直接向理事会主席提交。理事会主席在收 到动议案后十天内与理事会和监委会联合组成工作小组主持直接表决并将议案 及表决期限通报全体会员。表决结果由工作小组在表决结束后十天内向全体会 员公布。 第三十四条。通讯表决在由全体会员单位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时,与代表大会表决具 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条。在参加表决的有效票中,以二分之一以上赞成通过决议。 第三十六条。在通讯表决结果公布以后的三个月内,学自联不对同一议题再次进行 通讯表决。 第八章 本细则的通过,修改及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的制订或修改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大会注册代表通过,即行生效 。学自联理事会应负责将修改过的章程和细则的英文版在学自联会员代表大会 之后一个月内在马里兰州政府登记注册。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之解释权在监委会。